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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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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关军诉被告温县恒顺新型建材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2015)温民三小字第00065号 原告李关军,又名李建军,男。 被告温县恒顺新型建材厂,住所地:温县岳村乡西坡村西北地。 法定代表人吉恒淼,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张明文,温县第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马顺利,男。 原告李关军诉被告温

(2015)温民三小字第00065号

原告李关军,又名李建军,男。

被告温县恒顺新型建材厂,住所地:温县岳村乡西坡村西北地。

法定代表人吉恒淼,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张明文,温县第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马顺利,男。

原告李关军诉被告温县恒顺新型建材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10日诉至本院。原告李关军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关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关军负担。

审判员  段爱霞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任稳静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