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民三小字第00065号
原告李关军,又名李建军,男。
被告温县恒顺新型建材厂,住所地:温县岳村乡西坡村西北地。
法定代表人吉恒淼,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张明文,温县第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马顺利,男。
原告李关军诉被告温县恒顺新型建材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10日诉至本院。原告李关军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关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关军负担。
审判员 段爱霞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任稳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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