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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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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学兰与被告白迎春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2015)温民祥初字第00026号 原告王某某,女。 被告白某某,男,现下落不明。 原告王某某因与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白某某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向被告白某某

(2015)温民祥初字第00026号

原告王某某,女。

被告白某某,男,现下落不明。

原告王某某因与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白某某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向被告白某某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于2015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5月6日登记结婚。1999年2月2日生一女儿白某。婚后被告有喝酒赌博等不良恶习,导致双方经常吵闹。2003年被告外出,原告为了生活带着女儿到沁阳市租房打工维持生活,11年来,原告多次联系被告也无音信。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白某由原告抚养。

被告白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答辩、未举证,亦未出庭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

本案焦点为: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围绕焦点,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婚姻登记档案,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2、温县祥云镇王羊店村民委员会证明1份,证明被告于2003年外出至今下落不明的事实。3、户口本,证明婚生女白某的基本情况。

围绕焦点,本院出示调查被告哥哥白国义的笔录,原告质证称,无异议。

证据的分析与认定,因被告未到庭质证,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所举证据及本院的调查笔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原告的庭审陈述及所举证据,本院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原、被告于1997年5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9年2月2日生一女儿白某,现随原告在沁阳市居住生活。2003年,被告外出打工,至今未归,被告哥哥也与其无法联系。为此,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被告婚后于2003年离家外出至今,原、被告分居已超过11年。被告目前下落不明,双方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原、被告分居期间,婚生女一直随原告生活,为有利于孩子生活、学习、成长,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孩子应由原告抚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白某某离婚。

婚生女白某由原告王某某抚养。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谢 栋

代理审判员  仝争争

人民陪审员  侯春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蔡红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