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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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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菊香与被告武中奇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2015)温民祥初字第00256号 原告张某某,女。 被告武某某,又名武曾用,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

(2015)温民祥初字第00256号

原告张某某,女。

被告武某某,又名武曾用,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仝争争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