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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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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慕洪璞诉被告郑小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2015)温民北初字第00226号 原告慕洪璞,男,1981年出生,汉族,市民,住温县。 被告郑小亮,男,1981年出生,汉族,住温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慕洪璞诉被告郑小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

(2015)温民北初字第00226号

原告慕洪璞,男,1981年出生,汉族,市民,住温县。

被告郑小亮,男,1981年出生,汉族,住温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慕洪璞诉被告郑小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慕洪璞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2元,减半收取191元,由原告慕洪璞负担。

审 判 长  陆保刚

审 判 员  王 莎

人民陪审员  梁长文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段钰慧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