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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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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冬冬诉被告王乾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2015)温民北初字第00200号 原告李冬冬,男,198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被告王乾兰,男,1987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冬冬诉被告王乾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

(2015)温民北初字第00200号

原告李冬冬,男,198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被告王乾兰,男,1987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冬冬诉被告王乾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冬冬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原告李冬冬负担。

审 判 长  陆保刚

审 判 员  王 莎

人民陪审员  梁长文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段钰慧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