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民北初字第00200号 原告李冬冬,男,198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被告王乾兰,男,1987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冬冬诉被告王乾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冬冬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原告李冬冬负担。 审 判 长 陆保刚 审 判 员 王 莎 人民陪审员 梁长文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段钰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