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民二初字第000165号 法定代表人宋长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青山,河南栋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田均洲,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华夏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神龙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神龙包装印刷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华夏纸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河南神龙包装印刷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华夏纸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神龙包装印刷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430元,减半收取2715元,由原告郑州华夏纸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王鸿元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