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民二初字第00132号 原告范有旺,男,1970年1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田红利,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小宽,女,1964年5月1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有旺与被告常小宽、张银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常小宽、张银枝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范有旺自愿撤回对被告常小宽、张银枝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有旺撤回对被告常小宽、张银枝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980元,减半收取1990元,由原告范有旺承担。 审判员 王鸿元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