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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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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袁双玲与被告魏建勇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2015)温民祥初字第00280号 原告袁某某,女。 被告魏某甲,男。 原告袁某某因与被告魏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仝争争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某某

(2015)温民祥初字第00280号

原告袁某某,女。

被告魏某甲,男。

原告袁某某因与被告魏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仝争争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某某、被告魏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袁某某诉称,2000年原被告认识,2003年3月6日登记结婚,2004年1月14日生育一子魏某乙,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尤其被告有大男子主义,性格暴躁。结婚十几年来,原告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互相照顾,也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幸福。尤其是被告连家里盖房子这么大的事情,也从不和原告商量一句。被告还在外面沾花惹草,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没有尽到夫妻之间应有的忠实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过离婚,双方虽认为没有和好的可能,但被告就是不同意离婚。经实践证明,原被告双方经常吵闹、冷战、性格不合,被告不履行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婚生子魏某乙一直由原告照顾,离婚后应继续由原告抚养,被告月收入上万,原告多次向被告要生活费,被告不给,所以被告应一次性支付抚养费。

被告魏某甲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二、若感情破裂,婚生子应如何抚养、三、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

围绕争议焦点,原告提供的证据有:结婚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围绕争议焦点,被告未提供相关证据。

根据原、被告的陈述、举证及庭审质证,本院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原被告2000年认识,2003年3月6日登记结婚,2004年1月14日生育一子魏某乙。原被告有因生活琐事吵架的现象。2015年8月,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原被告结婚已12年,生育一子,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依法律规定,是否准予离婚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依据,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魏某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仝争争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