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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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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孟州市金福林线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县五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张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2015)温民赵初字第00258号 原告孟州市金福林线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晓林,系公司经理. 被告温县五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岳小菊,系公司经理. 被告张黑龙,男,195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州市金福林线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县

(2015)温民赵初字第00258号

原告州市福林线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晓林,系公司经理.

被告温县五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岳小菊,系公司经理.

被告张黑龙,男,195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州市福林线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县五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张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州市金福林线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0元,减半收取570元,由原告孟州市金福林线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樊世凯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