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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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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庄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2015)温民北初字第00343号 原告庄某某,女,1973年出生,汉族,住温县。 被告王某某,男,1975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庄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

(2015)温民北初字第00343号

原告某某,女,1973年出生,汉族,住温县。

被告某某,男,1975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庄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庄某某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庄某某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