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民北初字第0034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庄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庄某某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庄某某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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