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民二金初字第00194号 原告张南,女,1984年10月12日出生。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 诉讼代表人张建平,总经理。 原告张南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南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起诉,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张南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南承担。 审判员 宋世钧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