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民祥初字第00259号 原告梁某某,女。 法定代理人王英,女,系原告外婆。 被告梁占强,男,系原告生父。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与被告梁占强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 审判员 仝争争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