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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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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温县佳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2015)温民二金初字第0202号 原告温县佳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建平,经理。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公司。 诉讼代表人李予平,经理。 原告温县佳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公司因财产保险

(2015)温民二金初字第0202号

原告温县佳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建平,经理。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公司。

诉讼代表人李予平,经理。

原告温县佳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公司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温县佳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温县佳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原、被告双方因保险事故存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温县佳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起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宋世钧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