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民二金初字第00079号 法定代表人鲍国利,理事长。 被告段雅维,女,1986年8月11日出生。 被告李中成,男,1968年12月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段雅维、李永中、李中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段雅维、李永中、李中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段雅维、李永中、李中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段雅维、李永中、李中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审 判 长 王鸿元 人民陪审员 王有丰 人民陪审员 王新良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严丽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