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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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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段雅维、李永中、李中成金融借款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2015)温民二金初字第00079号 原告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鲍国利,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中心,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 被告段雅维,女,1986年8月11日出生。 被告李永中、男,1966年9月11日出生。 被告李中成,男,1968年12月7日出生。

(2015)温民二金初字第00079号

原告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鲍国利,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中心,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

被告段雅维,女,1986年8月11日出生。

被告中、男,1966年9月11日出生。

被告李中成,男,1968年12月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段雅维、李中、李中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段雅维、李永中、李中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段雅维、李永中、李中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段雅维、李永中、李中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审 判 长  王鸿元

人民陪审员  王有丰

人民陪审员  王新良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严丽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