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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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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温县润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苗振堂、张银枝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2015)温民二初字第00072号 原告温县润源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会利,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萍,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振江,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苗振堂,男,1969年2月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县润源混凝土有

(2015)温民二初字第00072号

原告温县润源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会利,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萍,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振江,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苗振堂,男,1969年2月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县润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苗振堂、张银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苗振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温县润源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苗振堂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县润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苗振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47元,减半收取373.50元,由原告温县润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王鸿元

人民陪审员  王有丰

人民陪审员  王新良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二晓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