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民二初字第000206号 原告温县平原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长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侯宝丽,河南新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麦生,男,成年。 原告温县平原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徐麦生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温县平原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县平原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县平原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宋世钧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