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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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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小丽与被告杨欢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2015)温民祥初字第00155号 原告杨某甲,女。 被告杨某乙,男。 原告杨某甲因与被告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仝争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

(2015)温民祥初字第00155号

原告杨某甲,女。

被告杨某乙,男。

原告杨某甲因与被告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仝争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10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生育一子杨某丙,由于婚前对被告了解不够,婚后发现被告经常赌博,不务正业,经原告多次苦心规劝,仍劣行不改,被告的所作所为是对家庭的极端不负责任,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加之被告长期外出,夫妻长期分居,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杨某丙由原告抚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杨某乙在法定期限内未答辩、未举证,亦未出庭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

本案焦点为:1、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2、如感情破裂,婚生子如何抚养。

围绕焦点,原告提供的证据有: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因被告未到庭质证,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所举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原告的陈述、举证,本院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原被告于2007年10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杨某丙,平时原被告双方有吵嘴生气现象。

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原被告结婚近八年,婚后生育一子,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依法律规定,是否准予离婚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依据,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杨某乙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仝争争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