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民二金初字第00211号 法定代表人李宁,经理。 原告辛国营,男,1973年12月8日出生。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侯宝丽,河南新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张秋生,河南新潮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诉讼代表人,文晓娜,经理。 原告温县顺风运输有限公司、辛国营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温县顺风运输有限公司、辛国营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县顺风运输有限公司、辛国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4元,减半收取492元,由原告温县顺风运输有限公司、辛国营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