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民二初字第00147号 法定代表人刘小军,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胜利,河南新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闫志国,男,1977年5月6日出生。 原告焦作市远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闫志国因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焦作市远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作市远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0元,减半收取585元,由原告焦作市远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宋世钧 人民陪审员 马红庆 人民陪审员 王志坚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田朋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