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金执字第514号 法定代表人李仁合,理事长。 被执行人赵述录,男,1954年6月28日出生,住温县。 被执行人张道忠,男,1948年7月16日出生,住温县。 被执行人李广平,男,1952年9月23日出生,住温县。 贷款人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分支机构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武德镇信用社与借款人张述录、保证人张道忠、李广平于2007年3月14日订立《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温县公证处公证。合同约定:借款人应于2008年3月10日前将借款20000元及利息偿还给贷款人,当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借款人、保证人自愿接受依法强制执行。但合同逾期后,借款人、保证人均未履行合同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温县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并于2010年3月8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已立案执行。 经审查,贷款人、借款人、保证人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意思表示真实。温县公证处作出的(2007)温武证经字第280号公证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依法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限被执行人赵述录、张道忠、李广平自接到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内按温县公证处(2009)温证执字第353号执行证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逾期不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