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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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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徐某、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川民初字第00153号 原告赵某。 委托代理人任伟,系河南三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 被告李某。 原告赵某诉被告徐某、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川民初字第00153号

原告赵某。

委托代理人任伟,系河南三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

被告李某。

原告赵某诉被告徐某、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其委托代理人任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诉称:2012年7月12日,二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我借款三十五万元,约定利息4分,借款期间2012年7月12日至2013年7月11日。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托拒还。为此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35万元本金、利息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徐某、李某未到庭答辩。

原告赵某向本院提交了借条一份,证明原告与二被告有债权债务关系。

被告徐某、李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12日,被告徐某、李某因为承揽周口金泰王朝部分拆楼工程,因资金周转向原告赵某借款现金35万元,并于当天二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因为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要,二被告拒不还款,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与被告徐某、李某是完全民事权利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应当承担独立的民事责任。被告徐某、李某向原告赵某借款35万元,现原告请求二被告偿还借款,二被告应当如数偿还借款,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原、被告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故原告请求的利息应自本院受理起诉之日起计算。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某、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赵某借款本金35万元及自2014年12月2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

二、驳回原告赵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550元,由被告徐某、李某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