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鲁民初字第1908号
原告吴某雅与被告吴某国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张 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鲁民初字第1908号
原告吴某雅与被告吴某国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张 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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