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鲁民保字第2591-1号
申请人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鲁山县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王运长,任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军民,河南国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郭柱,男,196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仓头乡刘河村。
被申请人郭祯,女,196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仓头乡李窑村。
被申请人:徐春芳,女,196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鲁山县仓头乡刘河村。
申请人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被申请人郭柱、郭祯、徐春芳在借款到期后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郭柱在宝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帐号:623059112400145456)的存款在5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对被申请人郭祯在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帐号:00000040780401252889、12513142900003011)的存款在25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对被申请人徐春芳在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622991112501465848)在7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申请人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依法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郭柱在宝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帐号:623059112400145456)的存款在5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对被申请人郭祯在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帐号:00000040780401252889、12513142900003011)的存款在25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对被申请人徐春芳在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622991112501465848)在7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金辉
代理审判员 侯高勋
人民陪审员 单聪钰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冯亚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