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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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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灵晓与被告张洪飞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2015)温民祥初字第00227号 原告王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李战保,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

(2015)温民祥初字第00227号

原告王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李战保,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仝争争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