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淮民初字第1045号 原告:王某,女,汉族,住淮滨县城关镇南大街24-5号。 被告:彭某,男,汉族,原住固始县陈林子镇童楼村,现住淮滨县城关镇南大街24-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彭某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 判 长 沈小平 人民陪审员 熊冬梅 人民陪审员 雷建萍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大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