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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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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其新诉彭泽福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淮民初字第1045号 原告:王某,女,汉族,住淮滨县城关镇南大街24-5号。 被告:彭某,男,汉族,原住固始县陈林子镇童楼村,现住淮滨县城关镇南大街24-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彭某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淮民初字第1045号

原告:王某,女,汉族,住淮滨县城关镇南大街24-5号。

被告:彭某,男,汉族,原住固始县陈林子镇童楼村,现住淮滨县城关镇南大街24-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彭某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 判 长  沈小平

人民陪审员  熊冬梅

人民陪审员  雷建萍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大卓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