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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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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德付诉余庆堂无因管理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淮民初字第428号 原告:周某,男,汉族,住淮滨县期思镇王营村。 委托代理人:张某,河南全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某,男,汉族,住淮滨县期思镇洪香铺村。 委托代理人:李某,河南文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淮民初字第428号

原告:周某,男,汉族,住淮滨县期思镇王营村。

委托代理人:张某,河南全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某,男,汉族,住淮滨县期思镇洪香铺村。

委托代理人:李某,河南文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余某无因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25元,减半收取为812.5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沈小平

人民陪审员  姚为苗

人民陪审员  雷建萍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大卓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