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淮民初字第428号 原告:周某,男,汉族,住淮滨县期思镇王营村。 委托代理人:张某,河南全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某,男,汉族,住淮滨县期思镇洪香铺村。 委托代理人:李某,河南文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余某无因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25元,减半收取为812.5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沈小平 人民陪审员 姚为苗 人民陪审员 雷建萍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大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