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遂民初字第01166号 原告李三妮,女,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被告赵遵莹,男,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被告董四妮,女,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赵遵莹之妻。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三妮与被告赵遵莹、董四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三妮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三妮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三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李三妮负担。 审判员 沈 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