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遂民初字第01095号 原告何某某,男,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法定代理人李某,女,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何某某之母。 被告何自某,男,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何自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沈 会 代理审判员 崔蜀豫 人民陪审员 肖新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晓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