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川民初字第03074号 原告梁绍尧,住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代理人孟群,周口市川汇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周口现代城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浙江兴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杨镇华,男,汉族,1986年2月10日生,住周口市交通路与富民路交叉口路南。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绍尧诉被告周口现代城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兴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镇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绍尧于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绍尧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梁绍尧负担。 审判员 顾志强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