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漯河狮城物业服务有限公与张立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召民初字第1206号 原告漯河狮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晋民,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绍功,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张立军,男,汉族,1988年12月16日生。 原告漯河狮城物业服务有限公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5)召民初字第1206号

原告漯河狮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晋民,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绍功,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张立军,男,汉族,1988年12月16日生。

原告漯河狮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立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漯河狮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漯河狮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定如下:

准予原告漯河狮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漯河狮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孟庆东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