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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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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紫薇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漯河市金土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召民初字第1127号 原告漯河市紫薇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连增,男,汉族,1950年1月13日出生,住漯河市源汇区文化路一巷3号楼6单元8号。 被告漯河市金土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召民初字第1127号

原告漯河市紫薇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连增,男,汉族,1950年1月13日出生,住漯河市源汇区文化路一巷3号楼6单元8号。

被告漯河市土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辉,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李秀金,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案在审理原告漯河市紫薇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诉被告漯河市土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漯河市紫薇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漯河市紫薇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

审判长  孟庆东

审判员  吴 楠

审判员  刘 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