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李珂,该单位行长。 委托代理人杨红、徐英杰,该单位员工。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邓襄分理处。 原告杨占远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铁东开发区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邓襄分理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杨占远称其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铁东开发区支行达成和解,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铁东开发区支行已经支付原告杨占远存款本金和利息,因此原告杨占远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占远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占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占远承担。 审判员 孟庆东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