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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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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峰诉张建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淮民初字第241号 原告:刘某,男,汉族,农民,住淮滨县防胡镇付店村。 被告:张某,男,汉族,住淮滨县王店乡杨楼村单楼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淮民初字第241号

原告:刘某,男,汉族,农民,住淮滨县防胡镇付店村。

被告:张某,男,汉族,住淮滨县王店乡杨楼村单楼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沈小平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