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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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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张某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淮少民初字第00119号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1988年11月23日生,住河南省淮滨县。 委托代理人李淮,系河南文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女,汉族,1989年7月19日生,住河南省淮滨县。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淮少民初字第00119号

原告某某,男,汉族,1988年11月23日生,住河南省淮滨县。

委托代理人李淮,系河南文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女,汉族,1989年7月19日生,住河南省淮滨县。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原告起诉来院后,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代理人李淮、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2010年,我和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并同居生活,同年12月17日生一男孩取名李某甲。现双方感情不和,无法共同生活,我们于2013年开始分居至今。请求法庭解决子女抚养问题。

被告张某某当庭答辩。2010年,我们没有举行婚礼,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同年12月17生育一男孩取名李某甲。现已分居。我请求两个孩子都由我来抚养,因为孩子一直都是我自己在带着,我也有足够能力抚养孩子,因此继续由我抚养孩子,更有利于小孩的成长。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同居生活,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2010年12月17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李某甲。因生活矛盾已分居生活。为子女抚养问题无法达成一致。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及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1、原、被告子女的户籍证明。2、当事人的的身份证明等。

本院认为,原、被告同居生活期间生育的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本案当事人双方生育有一名子女,年龄较小,且目前跟随女方共同生活,以暂不改变其生活环境,继续由母方抚养为宜。父方享有探视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李某甲由被告张某某抚养,原告李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原告李某某享有每月不低于一次的探视权。(抚养费至本判决生效当月起算,至李某甲年满18周岁止,即2028年12月。本判决法律生效十日内付清当年抚养费,以后每年抚养费在当年1月30日前付清当年全年抚养费。原告李某某行使探视权时,被告张某某应予配合。)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锦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