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淮民初字第188号 原告:李某,女,汉族,住淮滨县期思镇王营村四组。 被告:王某,男,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沈小平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