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胡九龙诉赵金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被告:赵某,男,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淮滨县谷堆乡谷堆村赵寨。 原告胡某诉赵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胡某向本院提起诉讼后,本院依法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胡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赵某,男,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淮滨县谷堆乡谷堆村赵寨。

原告胡某诉赵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胡某向本院提起诉讼后,本院依法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胡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做水暖生意,被告从其处进货,月底结账,2009年被告赵某欠其货款钱21700元,2010年被告赵某欠其货款7346元,2010年8月13日被告把2009年和2010年欠的货款钱汇总,写了一张总欠29000元的单据。2010年8月13日后原告一直追要被告欠的货款,被告始终不偿还。

原告为支持其诉求,向法庭提供欠货款单一份,证明被告赵某欠原告胡某货款29000元。

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根据开庭审理,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被告从原告处进水暖配件,2010年8月13日,被告赵某在入库凭单上给原告胡某写下:“欠九龙货款共计29000元(去年老账21700元,今年7346元)赵某”。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购买水暖配件并在入库凭单上写下欠货款29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未履行给付货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胡某货款29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赵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沈小平

人民陪审员  姚为苗

人民陪审员  李灿鑫

二〇一五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大卓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