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淮民初字第575号 原告:冷某,男,汉族,农民,住淮滨县期思镇陈洼村。 被告:李某,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梅某,河南文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冷某诉被告李某离婚一案中,原告冷某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冷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冷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沈小平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