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淮民初字第394号 原告:顾某,男,汉族,住河南省息县东岳镇大刘庄村刘甲庄中组。 委托代理人:彭某,河南程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男,汉族,住河南省息县包信镇中学家属院。 委托代理人:杨某,息县司法局小茴店法律服务所。 被告:付某,男,住河南省息县千佛庵东路。 第三人:淮滨县王店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吴某,系王店乡人民政府乡长。 委托代理人:葛某,系王店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何某,河南正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诉被告赵某、付某,第三人淮滨县王店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某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顾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顾某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沈小平 审 判 员 韩卓珂 人民陪审员 熊东梅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大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