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淮民初字第754号 原告:周某,女,汉族,住淮滨县期思镇高庄村三组。 被告:林某,男,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