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金初字第63号
原告禹州新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州市府东路与建设路交叉口北3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涂瑞铎,任董事长。
被告禹州市中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州市韩城办焦寨村。
法定代表人张宪瑞。
本院在审理原告禹州新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禹州市中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禹州新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禹州新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禹州新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7304元,减半收取后为23652元,由原告禹州新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崔 君
代理审判员 李 锐
代理审判员 李艳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