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郝大勇诉被告罗杰增、河南省同大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民初字第134号 原告郝大勇,男,汉族,住许昌市。 委托代理人黄彬,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杰增,男,汉族,住许昌县。 被告河南省同大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冉柯,该公司总经理。 委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民初字第134号

原告大勇,男,汉族,住许昌市。

委托代理人黄彬,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杰增,男,汉族,住许昌县。

被告河南省同大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冉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俊伟,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在审理原告大勇诉被告罗杰增、河南省同大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郝大勇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郝大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郝大勇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1800元减半收取85900元,由原告郝大勇承担。

审 判 长     崔 君

审 判 员     李 兵

代理审判员     李 锐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侯伟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