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民初字第134号
委托代理人黄彬,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黄冉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俊伟,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在审理原告郝大勇诉被告罗杰增、河南省同大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郝大勇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郝大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郝大勇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1800元减半收取85900元,由原告郝大勇承担。
审 判 长 崔 君
审 判 员 李 兵
代理审判员 李 锐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侯伟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