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民申字第7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杨嫣红,女,1966年6月15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龚固,男,1965年7月14日出生,回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姚爱敏,女,196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琼,女,196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杨嫣红、龚固因与被申请人姚爱敏、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许民终字第16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杨嫣红、龚固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借款合同是伪造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要求再审。
本院认为:借款人张琼、担保人杨嫣红、龚固均在借款合同上签有名字,张琼、杨嫣红、龚固也均认可各自的名字是其本人所签,且该借款合同亦与借款人张琼出具的收到条相互印证。杨嫣红、龚固申请再审称借款合同是伪造的,但其在一二审及再审申请中均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故该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杨嫣红、龚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杨嫣红、龚固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 婷
审 判 员 付向红
代理审判员 颜 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