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民终字第1158号
上诉人秦治学,男,汉族,住襄城县。
被上诉人闫浩辉,男,汉族,住襄城县。
被上诉人郑联卿,男,汉族,住襄城县。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秦治学诉被上诉人闫浩辉、郑联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上诉人秦治学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上诉人闫浩辉、郑联卿的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秦治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秦治学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上诉人秦治学承担。
审 判 长 孙根义
审 判 员 李 兵
代理审判员 李艳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侯伟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