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周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召民初字第851号 原告周某某,男,汉族,1979年12月1日生。 被告孙某某(又名孙小某),女,1983年11月08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召民初字第851号

原告某某,男,汉族,1979年12月1日生。

被告孙某某(又名孙小某),女,1983年11月08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

审判长  刘杰

审判员  吴楠

审判员  赵琼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