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召民初字第851号 被告孙某某(又名孙小某),女,1983年11月08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 审判长 刘杰 审判员 吴楠 审判员 赵琼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