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农村信用社与何建华、何新亭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召民初字第1101-2号 原告漯河市召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何建华,男,汉族,1969年1月19日生。 被告何新亭,男,汉族,1970年1月18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漯河市召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何建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召民初字第1101-2号

原告漯河市召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建华,男,汉族,1969年1月19日生。

被告何新亭,男,汉族,1970年1月18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漯河市召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建华、何新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漯河市召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漯河市召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漯河市召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保全费420元,合计820元,由原告漯河市召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