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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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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艳娜与张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召民初字第1143号 原告陈艳娜,女,汉族,1977年7月15日生。 被告张涛,男,汉族,54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艳娜诉被告张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艳娜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召民初字第1143号

原告陈艳娜,女,汉族,1977年7月15日生。

被告张涛,男,汉族,54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艳娜诉被告张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艳娜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艳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艳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陈艳娜承担。

审判员  吴楠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