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召民初字第1143号 原告陈艳娜,女,汉族,1977年7月15日生。 被告张涛,男,汉族,54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艳娜诉被告张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艳娜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艳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艳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陈艳娜承担。 审判员 吴楠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