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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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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清江与李卫杰、王平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召民初字第773号 原告李清江,男,汉族,1930年7月18日生。 被告李卫杰,男,汉族,1952年4月15日生。 被告王平汁,女,汉族,1953年7月1日生。 本院审理原告李清江诉李卫杰、王平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5)召民初字第773号

原告李清江,男,汉族,1930年7月18日生。

被告李卫杰,男,汉族,1952年4月15日生。

被告王平汁,女,汉族,1953年7月1日生。

本院审理原告李清江李卫杰、王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清江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清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清江承担。

审 判 长  孟庆东

审 判 员  吴 楠

人民陪审员  郭秀兰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静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