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民终字第871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彬,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安付合因与被上诉人襄城县梦龙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襄城县人民法院(2015)襄民初字第645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安付合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襄城县梦龙商贸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襄城县梦龙商贸有限公司在借据中盖章并有公司会计签字,上诉人安付合将公司作为借款人起诉,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是否影响公司行为的性质应通过实体审理予以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襄城县人民法院(2015)襄民初字第645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审理。
审 判 长 崔 君
代理审判员 李艳伟
代理审判员 李 锐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侯伟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