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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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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郑某某、姚某某与被上诉人雷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民终字第11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某,女,汉族,住襄城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姚某某,女,汉族,住襄城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雷某某,男,汉族,住襄城县。委托代理人张宝亮,襄城县法律援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民终字第11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女,汉族,住襄城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姚某某,女,汉族,住襄城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雷某某,男,汉族,住襄城县。委托代理人张宝亮,襄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郑某某姚某某被上诉人雷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襄城县人民法院(2014)襄民初字第17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5年7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因上诉人郑某某、姚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上诉费840元减半收取420元由上诉人郑某某、姚某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崔 君

代理审判员    李艳伟

代理审判员    李 锐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侯伟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