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民终字第1160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雷某某,男,汉族,住襄城县。委托代理人张宝亮,襄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郑某某、姚某某与被上诉人雷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襄城县人民法院(2014)襄民初字第17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5年7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因上诉人郑某某、姚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上诉费840元减半收取420元由上诉人郑某某、姚某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崔 君
代理审判员 李艳伟
代理审判员 李 锐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侯伟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