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民申字第85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天宏钢构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八一路与西环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许红,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郭丹,女,197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河南天强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朝阳路中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张会芳,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杨志英,女,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天宏钢构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郭丹及原审被告河南天强钢结构有限公司、杨志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4)魏民二初字第005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天宏钢构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以其与郭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理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天宏钢构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宏钢构制造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 婷
审 判 员 付向红
代理审判员 颜 森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改娜 |